政策文件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 正文

关于发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告

为贯彻《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特制定《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2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法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和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监督、检查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单位,依法采取行政管理及处罚措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应当严格依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对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重点检查。

(一)所属车辆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

(二)所属车辆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单位;

(三)所属车辆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单位;

(四)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单位。

第二章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认定标准

第四条 单位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对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所属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未履行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或者未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教育的;

(三)未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未设置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未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或者未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的;

(五)未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的;

(六)专业运输单位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未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核,未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未建立档案,或者未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

(七)专业运输单位未建立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的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制,未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未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的;

(八)物流配送企业存在未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未制定本企业的文明交通行为守则;未加强对从业人员文明交通行为教育和培训;未能促进本企业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等情形的。

(九)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未能实现交通安全目标。或者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正的。其中,单位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改正的情形如下:

1.单位车辆道路月交通违法率2次(含)以上超过控制指标的;

2.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货车存在单车有3笔(含)以上交通违法经告知未处理的;重型货车、重型挂车等重点专业运输单位运营车辆存在单车有10笔(含)以上交通违法经告知未处理的;

3.单位车辆存在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车辆发生2次(含)以上“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车辆2次(含)以上存在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5.物流配送企业车辆(含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以及其它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或者发生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或者登记的从业人员未能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发生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未按照规定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社会群众反映突出或者被媒体曝光通报等严重不良影响的;

6.单位车辆年内2次(含)以上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7.单位未履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车辆被采取禁止上道路行驶措施期间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

8.单位车辆2次(含)以上被本市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问题的。

第五条 专业运输单位或者其他拥有专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一)对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三年内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的;

(三)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未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的;

(四)不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或者未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的;

(五)未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没有定期对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第六条 学校有违反本细则第四条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一)未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或者未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的;

(二)中、小学校未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评定的;

(三)未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的;

(四)小学校未按照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的。

第三章执法程序

第七条 经检查和调查取证,单位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存在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备案地所在区交通支(大)队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以向单位签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方式执行,期限最低为3日,最高为30日。

(一)对交通违法率超过控制指标、发生一次记6分(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为30日内;

(二)对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等单车有3笔(含)以上交通违法经告知未处理的,或者重型货车、重型挂车等重点车辆存在单车有10笔(含)以上交通违法经告知未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为10日内;

(三)对于有其他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不力情形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为3日至30日。

第九条 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单位,对其采取禁止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措施,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依法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打好反间谍“人民战争”,国家安全部有关负责人就《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下一篇: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